課堂上,我問學生交往多久可以發生性關係?「感覺對了,就可以」,是大部份人的答案。「不行!結婚前都不可以」,是個微小的聲音;四、五十個學生中,只有幾個人不贊成婚前性行為。討論結果為交往半年後才有性關係的是少數;而那抱持著「不行,婚前都不可以」的,更是形單影隻了。
相信嗎?現在要年輕人當眾說:「是,我反對婚前性行為。」都需要莫大的勇氣。我看見那在性愛氾濫下,潔身自愛者的孤單與猶豫。
大多數人都知道,性不等於愛,愛更無需用性來證明;但除去激情、賀爾蒙的作用外,仍有不少的性是發生在:「我愛他,所以要滿足他需要」的誤解下。
也有人想用性來留住情人,認為有了性關係後,對方不負責也罷,但至少會有一點點的眷戀;好像「性」可以為彼此的愛情立下山盟海誓。誰知道要分手,晴天都可以是個理由;況且需要用身體去守住的愛情,實在是早已經逝去了。上床只會讓對方覺得自己的隨便與不值得珍惜,無端地「賠了夫人又折兵」。
婚前性關係,對交往中的愛情常會是傷害。期盼與情人身體碰觸雖是正常反應;但有了性關係後,約會的重心就會改變,如:身體的觸摸取代了心靈的探索,性愛的張力成了約會的渴想,做愛成了約會的例行公事。使得原是為了要讓兩人經由相處能更認識彼此,進而拉近雙方心理距離的約會,迷失在一種錯覺中,以為增加身體的廝磨可以填補彼此越來越遠的心理距離!
而人常常是在失去心靈連結時,為了感覺到對方或愛情的存在,才會急於增加身體的接觸。日子久了,如此沒有心靈契合的性,周而復始,就不再有親密的感覺,也不再有愛的激情,成了一件平常的事,甚至成了一個彼此取暖的工具;這實在是糟蹋了造物主美好的賞賜!